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学全,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改变,女,1946年1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梅嵩岳,男,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全诉被告高改变、梅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栓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