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1号 原告梅丽敏,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牛三强,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丽敏诉被告牛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丽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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