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76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冯某某,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