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313号 原告张大明,男,1949年6月2日生,汉族。 被告杨志忠,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明诉被告杨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二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书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