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师麦囤与易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57号 原告师麦囤,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大明,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57号

原告师麦囤,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大明,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麦囤诉被告易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麦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