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57号 原告师麦囤,男,汉族,1953年8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大明,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麦囤诉被告易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麦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