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751号 原告吴光辉,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港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化军,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光辉诉被告登封市港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光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光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吴光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