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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英豪与甄玉超、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2号 原告冯英豪,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振民,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甄玉超,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2号

原告冯英豪,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振民,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甄玉超,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世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豪杰,男,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英豪诉被告甄玉超、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因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已赔偿,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英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