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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霞与赵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赵俊霞,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李军,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连奎,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赵俊霞申请执赵李军机动车交通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赵俊霞,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李军,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连奎,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赵俊霞申请执赵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李军按照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