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15-1号 原告雷丽娜,女,1977年5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腾、睢雪亮(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子彦,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东强、赵旭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红,女,35岁,汉族。 原告雷丽娜诉被告韦子彦、被告王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丽娜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丽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丽娜撤回起诉。 诉讼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雷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