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96-1号 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晓冰,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建辉,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