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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与陈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40-1号 原告赵海州,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陈连芳,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州诉被告陈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州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40-1号
原告赵海州,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陈连芳,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州诉被告陈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州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和利息214000元,后将上述金额变更为150000元,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愿意分批把所欠款在2015年底还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州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州撤回起诉。
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赵海州负担。原告赵海州已预交4510元,扣除诉讼费1650元,剩余部分2860元退还原告赵海州。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