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40-1号 原告赵海州,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陈连芳,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州诉被告陈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州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和利息214000元,后将上述金额变更为150000元,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愿意分批把所欠款在2015年底还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州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州撤回起诉。 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赵海州负担。原告赵海州已预交4510元,扣除诉讼费1650元,剩余部分2860元退还原告赵海州。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