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49-1号 原告朱明军,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军诉被告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军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张军已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明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明军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