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29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维护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苑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