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卫东与被告侯红英、高翠兰、曹正民、曹凯威、曹伟芳、曹颂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44号 原告王卫东,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侯红英,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正民,男,汉族,1933年7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44号
原告王卫东,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侯红英,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正民,男,汉族,1933年7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高翠兰,女,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凯威,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伟芳,女,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颂蕊,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侯红英、高翠兰、曹正民、曹凯威、曹伟芳、曹颂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侯红英侯红英、高翠兰、曹正民、曹凯威、曹伟芳、曹颂蕊的住址处,本院无法查找到上述被告侯红英的确切住址,致使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王卫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卫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退还给原告王卫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雪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