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王保贤,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郑思海,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崔银川,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 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王保贤、郑思海与被告崔银川、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保贤、郑思海于2015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贤、郑思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保贤、郑思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保贤、郑思海承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