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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17号 原告熊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龚志华,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谢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17号
原告熊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龚志华,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谢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