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15号 原告汤红梅,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成林,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汤红梅与被告梁平、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红梅的委托代理人刘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平、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2日及2013年4月29日,被告梁平向原告汤红梅两次共借款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梁平、成林偿还借款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平、成林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1月12日、2013年4月29日被告梁平书写的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成林与被告梁平系夫妻关系,被告成林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2日、4月29日,被告梁平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二份,内容为:今借到汤红梅现金200000元、100000元。另查明,被告成林与被告梁平系夫妻关系。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纠纷,该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平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不予偿还债务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成林与被告梁平系夫妻关系,对于被告梁平所负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平、成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红梅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被告梁平、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立法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