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33号 原告殷效礼。 被告刘静。 原告殷效礼与被告刘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的姓名有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效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任祥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