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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元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金初字第00136号 原告杨元见,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金初字第00136号
原告杨元见,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冯宏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杨元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元见认为相关证据欠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杨元见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元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元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元见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苏 醒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