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64号 原告李岩,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经理。 被告彭春林,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明,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李岩诉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彭春林、胡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岩于2015年1月29日,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元,由原告李岩承担。 审判长 李艳梅 审判员 金士军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