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1号 原告李守利,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新桥(李豫龙),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守利与被告李新桥(李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利因提供的被告信息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守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