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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国栋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54号 原告朱国栋,男,1986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涛,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朱国栋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54号
原告朱国栋,男,1986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涛,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朱国栋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国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长社
审 判 员  李正乾
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