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54号 原告朱国栋,男,1986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涛,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朱国栋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国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长社 审 判 员 李正乾 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