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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周某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周某甲,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半塔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周某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周某甲,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半塔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