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周某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周某甲,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半塔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