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35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蒋某某,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