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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02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02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曹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