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02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曹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