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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红霞与被告梁平、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00号 原告任红霞,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成林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00号
原告任红霞,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成林,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任红霞与被告梁平、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红霞的委托代理人刘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平、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梁平向原告任红霞借款1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梁平、成林偿还借款1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平、成林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7月10日被告梁平书写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2、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成林与被告梁平系夫妻关系,被告成林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0日,被告梁平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任红霞人民币1000000元。另查明,被告成林与被告梁平系夫妻关系。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纠纷,该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平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不予偿还债务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成林与被告梁平系夫妻关系,对于被告梁平所负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平、成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红霞借款本金1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由被告梁平、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立法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