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16号 原告张海博,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母笑楠,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博诉被告母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博于2015年2月25日以与被告母笑楠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母笑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博撤回对被告母笑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张海博负担。 审判长 宋德资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雪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