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9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52年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霍某某,女,50岁左右,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宋信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