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973号 原告史友强,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季红力,男,38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祥起,男,汉族,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友强诉被告季红力、张祥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友强于2015年2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友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友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史友强承担。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金士军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雪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