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苑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