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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苑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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