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51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