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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银华诉被告刘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983号 原告张银华,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刘新民,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华诉被告刘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983号
原告张银华,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刘新民,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华诉被告刘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银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银华负担。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苑长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