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983号 原告张银华,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刘新民,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华诉被告刘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银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银华负担。 审判员 李安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苑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