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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丽湘与被告周岩、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孙丽湘,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周岩,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56号
原告孙丽湘,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周岩,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邓红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丽湘与被告周岩、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在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岩、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丽湘诉称,被告周岩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利息每月18‰,被告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周岩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岩为了保证偿还本息还用房产作为抵押,被告周岩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借款本息,担保人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岩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6400元,被告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岩、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4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告孙丽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与被告周岩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15日分三次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各一份,证明被告周岩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三笔借款担保的事实;2、被告出具的借款收据及证明、付息证明、收到利息证明各三份,证明被告及担保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已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的利息16200元的事实;3、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一份、转账凭条二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15日共将计300000元现金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证明原告将三笔借款共计300000元已经实际交付给了二被告。
被告周岩、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周岩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15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并约定利息每月18‰。被告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周岩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岩为了保证偿还本息,用房产作为抵押但未登记或公证。根据约定,被告周岩为该三笔借款各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共计16200元。现该三笔借款均已经到期,但被告周岩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担保人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孙丽湘与被告周岩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岩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被告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周岩的借款连带担保,应对该三笔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该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6400元的请求,因双方对利息18‰的约定并未违反了国家有关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限制的借款利率不予保护的规定,且该三笔借款至今已经合计逾期时间超四个月,即该三笔借款利息已超7200元,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孙丽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400元;
二、被告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岩偿还原告孙丽湘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丽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96元,财产保全费2052元,共计7948元,由被告周岩、商丘亿龙投资投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长社
审判员  陈宗华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