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6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郭某甲,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甲同意与原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郭某乙(2009年10月29日出生)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郭某甲不负担抚养费。 三、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