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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楠楠、马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51号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关楠楠,女,回族,1991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51号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牛跃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关楠楠,女,回族,1991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马帅,男,回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实业公司)与被告关楠楠、马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通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楠楠、马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通实业公司诉称,被告关楠楠于2013年3月20日在原告处购买货车一辆,并通过原告在银行办理了分期贷款,贷款金额为87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本息合计95504.64元。原告为该笔贷款作连带责任保证。至还款期限终结前,被告共还款16480元,剩余贷款79024.64元由原告向银行垫付。后经多次催要,该笔垫付款至今没有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购车辆供家庭使用、收益,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关楠楠、马帅偿还银行垫付款79024.64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关楠楠、马帅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原告运通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运通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二被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3、购车合同及还款同意书各1份。证明被告关楠楠在原告处购买车辆及被告马帅同意共同还款的事实。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79024.64元购车贷款的事实。
被告关楠楠、马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关楠楠、马帅虽然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20日,被告关楠楠在原告运通实业公司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银行贷款购买货车一辆,贷款金额为87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本息合计95504.64元。原告为该笔贷款作连带责任保证。至还款期限终结前,被告共还款16480元,剩余贷款本息79024.64元由原告为被告向银行垫付还款。被告关楠楠与马帅系夫妻关系,被告马帅作为所购车辆的共有人在《购车合同》附件《同意书》上签名,自愿同意共同还款。原告以二被告没有偿还代偿款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作为被告关楠楠购车贷款的保证人,为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被告关楠楠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代其偿还借款后,即依法取得向被告关楠楠追偿的权利。被告马帅作为被告关楠楠之夫在《购车合同》附件《同意书》上签了名,并自愿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关楠楠、马帅偿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楠楠、马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79024.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被告关楠楠、马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长社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