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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凯与被告郭启翠、商丘市豫东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267号 原告刘凯,男,1984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启翠,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267号

原告刘凯,男,1984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启翠,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豫东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东升,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凯与被告郭启翠、商丘市豫东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交付的标的已不存在,无法实际履行,且无其它能够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长社

审判员  贾立法

审判员  李正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华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