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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运杰与被执行人刘成委、戚新伟和李声迪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睢执字第394-1号 申请执行人李运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刘成委,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戚新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睢执字第394-1号
申请执行人李运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刘成委,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戚新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李声迪,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运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成委、戚新伟、李声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成委、戚新伟、李声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成委名下的颐达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豫ND2398)1辆。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戚新伟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豫NXV195)1辆。
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戚新伟名下的福特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豫NSG265)1辆。
四、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