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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菁与被执行人宋孝义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睢执字第00042-2号 申请执行人袁菁(曾用名袁静),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宋孝义,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依据商丘市中级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睢执字第00042-2号

申请执行人袁菁(曾用名袁静),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宋孝义,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依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商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孝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孝义的银行存款12230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何瑞卿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执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