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睢执字第00715-4号 申请执行人冯金豹,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执行人张学玲,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伟丽,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江宏,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商民三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伟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伟丽于2014年11月27日前按以上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伟丽在商丘市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伟丽所有的位于商丘市住宅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何瑞卿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