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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麻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 被告丁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麻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
被告丁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