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韦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韦某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壮族。 被告武某某(曾用名武某甲),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韦某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壮族。
被告武某某(曾用名武某甲),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