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