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67号 原告郭爱,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占昌,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自由,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郭爱诉被告靳自由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爱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郭爱负担。 审 判 长 潘旭现 审 判 员 王朝霞 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