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郭某,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6月6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