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40号 原告郑州市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裕鸿国际A座603。 法定代表人许俊杰,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利,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汝州市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城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葛玉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汝州市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汝州市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2071.5元,由原告郑州市博思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