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88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某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