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金初字第326号 原告贾利利,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亚卓,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坡,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 法定代表人:毛守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利利、董亚卓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利利、董亚卓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利利、董亚卓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利利、董亚卓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聚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