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裴某某,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