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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林诉姚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65号 原告莫林,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亚飞,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莫林诉被告姚亚飞买卖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65号
原告莫林,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亚飞,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莫林诉被告姚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林的委托代理人刘京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亚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林诉称,被告在原告任职的公司承包空调工程,因工期紧需资金购买材料,被告请原告担保在市场赊购材料款4万余元,由原告垫付。2013年12月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5600元,约定2014年1月28日前还清。此事实被告通过传真立欠据一份。2014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承诺15天归还,现已逾期,被告拒接原告的电话,已无意还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2600元。
被告姚亚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林在杭州市浙江润泽机械设备工程公司任项目经理,被告姚亚飞承包了该公司的中央空调安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就请求原告先为其垫付相关设备材料款项,并得到了原告的同意。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为25600元,被告并通过传真方式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2013年12月31日姚亚飞共欠莫林共计25600元整,于2014年1月28日前所有欠款还清,姚亚飞”。2014年春节前,被告偿还原告了3000元。因下余款项226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垫付款。
另查明,本案庭审后,在2015年2月8日被告又偿还了原告10000元,该事实经法庭与原被告双方电话联系核实,并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京南向法庭发短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姚亚飞欠原告莫林为其垫付的货款22600元未还,该事实有被告姚亚飞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姚亚飞应当予以偿还。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又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垫付款的数额为12600元。被告姚亚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莫林人民币12600元;
二、驳回原告莫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姚亚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学彬
审 判 员  毛光辉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世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