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81号 原告王辉,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文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崔志伟,男,成年,汉族,现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张文斌、崔志伟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斌、崔志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