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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诉张文斌、崔志伟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81号 原告王辉,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文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崔志伟,男,成年,汉族,现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张文斌、崔志伟民间借货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81号
原告王辉,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文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崔志伟,男,成年,汉族,现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张文斌、崔志伟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斌、崔志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杜红侠
审 判 员  李喜儒
人民陪审员  毛自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淑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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